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解读《关于公布2021年度免检免扰企业名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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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33U/2021-520767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司法局 |
近日,高青县司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布2021年度免检免扰企业名单的通知》(高司发〔2021〕2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9年10月29日,高青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关心关爱企业家十条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免检免扰制度,深度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二、决策依据
依据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关心关爱企业家十条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根据近年来对企业安全、环保、节能、养老保险缴纳、依法纳税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结果,建立企业免检免扰制度。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大力减少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努力形成良好法治环境、营商环境,让企业排除干扰,安心经营,一心一意谋发展。
四、主要内容
高青县司法局牵头安全、环保、节能、养老保险缴纳、纳税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全县规模以上企业评级评价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基础之上,高青县司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布2021年度免检免扰企业名单的通知》,并对外进行了公开发布。企业免检免扰评级评价每年实施一次,企业评级评价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司法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企业免检免扰评级评价名单经县政府审定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开。
将综合评价的结果应用到全县各执法机关对企业执法检查过程中,在县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对于公布的免检免扰企业名单,实施企业免检制度。涉及环保领域、安全领域、投诉举报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不在本方案规定的免检范围。通过实施免检免扰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对免检免扰期间发生重大违法事项的企业,由相关领域执法部门及时向县司法局反馈,县司法局同有关部门会商确认后调整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