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司法局
标题: 文稿解读 | 《高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33U/2023-541941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16 发布机构: 高青县司法局

文稿解读 | 《高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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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日,高青县烟草专卖局印发《高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20241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目前,烟草行业在零售点合理布局模型方面尚不完善,缺少基于市场单元的多指标联动的数据测算模型和动态调整机制,实际布局中多存在主观判断和预测,无法给予客观、科学的测算与评价方法。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高青县烟草专卖局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完善、细化本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立法宗旨,就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制定并实施合理布局规划,体现了立法宗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如何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出台目的 

全面推进烟草专卖许可管理现代化,规范高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采取“线性回归法”科学测算市、县两级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通过建立“市场单元”“容量测算”“布局模式”三个标签池,综合运用市场单元划分、布局模型匹配、繁荣指数调节等要素协同布局的方法,建立以市场单元为基础的县级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模式。

四、主要内容

1.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细化明确,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启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及许可范围对照表》,明确烟草制品零售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不论是经营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的一类或多类产品,都属于烟草制品。

2.确定了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3.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等经营场所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在布局管理中引入市场单元概念。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高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要求,设置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五、关键词解释

1、市场容量:指一定时间内,在市、县两级辖区经过测算确定的零售点合理数量上限。

2、最小区划:指居委会、村委会覆盖的地域范围。

3、市场单元:在最小区划内,按照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原则,参照商圈类型划分为边界明晰的市场区域。

4、规划数量:在市场单元内,经过测算确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

5、繁荣指数:为使市场容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市场单元内经济水平、人口数量、卷烟销量、客户盈利等因素,对零售点间距和规划数量设定的调控指数。

六、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高青县烟草专卖局

解读人及职务:朱江训 高青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长

联系方式:0533-696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