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司法局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政办发〔2019〕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总量控制、优化调整、协同配套原则,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统一规范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新机制

      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全部取消,所有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衔接、财政适当补助等途径予以解决。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价格结构

      (一)调整优化项目价格结构。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提高综合、病理、治疗、介入、手术、中医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服务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附表所列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六岁(含)以下儿童口腔治疗项目加收不超过10%。

      (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推动医疗资源有序流转。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变化、政策性调价要求以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四)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加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规范管理,改善服务。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降低成本;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要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

      (三)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解读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政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执行取消耗材加成政策,不实行价格公示等各种乱收费、乱涨价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9日。

 

附件:高青县县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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