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调整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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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33U/2026-558705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6-1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司法局 |
根据我县行政执法主体变动情况,现对《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高政字〔2025〕14号)中公布的部分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动态调整。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高青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再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二、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更名为高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体资格不变,继续承担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职责。
三、其他行政执法主体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青县司法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