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司法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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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33U/2018-5013224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司法局 |
本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编制。报告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和举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六个部分组成,并附有相关统计表格。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始,至2017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司法局联系(地址:高青县城黄河路29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81237;传真:0533-6981237)。
一、概述
2017年,高青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17号)等文件为重点,高度重视,从实际出发,结合工作职能特点,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公众期盼,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队伍建设。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单位领导分工,成立了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处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进一步明确局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科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政务公开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各司其职,办公室协调办理”的工作机制,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完善制度机制,强力部署推进。建立预先审查、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2017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要求,坚持及时、准确、规范公开政务信息,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平台建设,拓展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按时维护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信箱等栏目。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司法行政领域信息公开情况:2017年,县司法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57条。
我局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原高青政务网“法治高青”专栏)、网站红页“www.高青县司法局.政务”积极进行信息公开,建立开通“高青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信息,此外,我局通过《今日高青》、“政风行风热线”、“高青新闻”等平台,及时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在局院内设置信息告知栏,积极公开政府信息,丰富信息公开内容。2017年,我局在县政务网《法治高青》专题栏目刊发普法信息350条,今日高青报纸刊发文章50篇,“高青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播发法律服务信息240篇。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处理情况
2017年度,未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二)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7年度,无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和举报情况
2017年度,我局未收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情况
县司法局办公室作为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牵头部门,统筹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司法局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科室,1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为:信息公开不够及时主动;政策解读形式单一、解读质量不高;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够规范,不便于公众查询信息等。
2018年,我县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拓展公开渠道,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多运用数字化、图标图解等方式,增强政策解读的易读性;二是加大学习和宣传,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了解和认识,调动大家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活力;三是围绕我局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职能特点,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水平,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实现新跨越。
附件:1.高青县司法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word版本下载.docx
2.高青县司法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pdf版本下载.pdf
3.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高青县司法局
2018年3月20日
附件:
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高青县司法局)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357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57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4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5.其他形式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 条 | 0 |
(一)纸质文件数 | 条 | 0 |
(二)电子文件数 | 条 | 0 |
八、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 | 个 | 0 |
(一)区县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 | 个 | 0 |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 | 个 | 0 |
九、政府公报发行量 | ||
(一)公报发行期数 | 期 | 0 |
(二)公报发行总份数 | 份 | 0 |
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 | 个 | 0 |
(一)区县政府及其部门 | 个 | 0 |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个 | 0 |
十一、查阅点接待人数 | 人次 | 0 |
(一)区县政府及其部门 | 人次 | 0 |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次 | 0 |
十二、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三)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 | 万元 | 0 |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
(注:各子栏目数要等于总栏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