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司法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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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33U/2017-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7-03-1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司法局 |
本报告由高青县司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编制,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高青县黄河路29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81237;传真:0533-6981237)
一、工作概述
2016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司法局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从实际出发,结合工作职能特点,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处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各司其职,办公室协调办理”的工作机制,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强化制度落实。建立预先审查、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高政发〔2016〕12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高政办字〔2016〕32号)有关要求,坚持及时、准确、规范公开政务信息,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解读回应。探索建立政策解读机制,明确解读范围,强化解读责任,规范解读程序。建立舆情收集、研判、报告和回应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与群众的互动交流,解决群众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征求意见建议,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在高青政务网“法治高青”专栏、网站红页“www.高青县司法局.政务”积极进行信息公开,建立开通“高青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信息,此外,我局通过《今日高青》、“政风行风热线”、“高青新闻”等平台,及时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在局院内设置信息告知栏,积极公开政府信息,丰富信息公开内容。2016年,我局在县政务网《法治高青》专题栏目刊发普法信息258条,今日高青报纸《法在身边》栏目刊发和播出以案释法文章58篇,“高青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播发法律服务信息380篇。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6年度,未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二)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6年度,无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诉讼和举报情况
2016年度,我局未收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2016年,我局切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但信息公开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信息更新还不够及时;二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方面,与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期待还有差距。
2017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的推进力度,一是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拓展公开渠道,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二是加大学习和宣传,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了解和认识,调动大家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活力。三是努力提高信息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公开的功能,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和时效,确保网站的规范化运行。四是围绕我局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职能特点,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水平,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实现新跨越。
附:1.高青县司法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ocx
2.高青县司法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pdf
3.2016年度高青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高青县司法局
2017年3月17日
附件:
2016年度高青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380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68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8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8 |
二、回应解读情况(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5.其他形式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
条 |
0 |
(一)纸质文件数 |
条 |
0 |
(二)电子文件数 |
条 |
0 |
八、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 |
个 |
0 |
(一)区县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 |
个 |
0 |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 |
个 |
0 |
九、政府公报发行量 |
||
(一)公报发行期数 |
期 |
0 |
(二)公报发行总份数 |
份 |
0 |
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 |
个 |
0 |
(一)区县政府及其部门 |
个 |
0 |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个 |
0 |
十一、查阅点接待人数 |
次 |
0 |
(一)区县政府及其部门 |
次 |
0 |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次 |
0 |
十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十三、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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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三)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 |
万元 |
0 |
十四、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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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
(注:各子栏目数要等于总栏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