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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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24002B/2024-54058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审计局 |
一、执法权力事项
(点击可下载查看以下信息:1.执法机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2.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高青县审计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高青县高苑路7号
联系电话: 0533-6983589
电子邮箱:gqxsjj@zb.shandong.cn
邮政编码:256300
三、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四、执法人员
五、执法职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高青县审计局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具体执法职责详见《高青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点击可查看)。
六、执法权限
1.行政处罚: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2.行政强制: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七、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八、承办机构
行政处罚:财政金融社保审计科、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科
行政强制:法规科
九、执法程序
1.行政处罚: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承诺、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审计组长审核底稿及证据、审计组编制审计征求意见稿、总审计师审核征求意见稿、分管领导复核征求意见稿、局长签发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审计组代拟稿、总审计师审核代拟稿、分管领导审核代拟稿、局长签发、获取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审计组对审计文书立卷归档。
2.行政强制: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承诺、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审计组长审核底稿及证据、审计组编制审计征求意见稿、总审计师审核征求意见稿、分管领导复核征求意见稿、局长签发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审计组代拟稿、总审计师审核代拟稿、分管领导审核代拟稿、局长签发、获取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审计组对审计文书立卷归档。
十、办结时限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十一、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3-6981268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0室
邮政编码:25630
(二)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机关: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6981239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6室内
邮政编码:256300
行政诉讼机关:高青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3-696576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以东长江路以北
邮政编码:25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