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审计局
标题: 【专项审计报告】高青县审计局关于高青城区污水处理体系建设工程建设情况审计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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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5-10 发布机构: 高青县审计局

【专项审计报告】高青县审计局关于高青城区污水处理体系建设工程建设情况审计的审计报告

发布日期: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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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高青城区污水处理体系建设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审计。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工程建设情况

最初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8年8月28日以高发改项〔2018〕35号文批复立项。建设规模及内容:高苑路生活污水主管道(DN1000~DN1200)为高青县生活污水主管道,西起营丘大道,东至污水处理厂,管线长度4400米;东邹路(DN600~DN1000)、中心路(DN800)、芦湖路(DN1000)、国井大道(DN800)、开泰大道(DN800)五条污水主管道,总长15000米;提升泵站:高苑路与营丘大道交叉口西北侧、污水处理厂前分别建设各一处污水提升泵站,规模分别为1.5万吨/天,4.5万吨/天,将各个区域污水管道汇至污水主管道,流入污水处理厂,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支管管径(DN400~DN600),管线长度50000米;旧小区需要改造的污水管线直径(DN300~DN400),管线长度80000米,项目概算总投资31516万元。

由于建设规模增加,根据《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0年2月20日以高发改项〔2020〕17号文件,对项目进行了重新批复,在原有建设规模和内容上增加了项目改造构筑物,其中,缺氧池25892立方米,沉淀池2647立方米,V型滤池2897立方米,清水池900立方米,石灰溶解池150立方米,改造配加药间360平方米,新购置低速潜水推进器、星型絮凝等设备。项目建设地点:高青县城区。项目概算总投资52135万元。项目建设期限24个月。资金来源为申请政府专项债券和建设单位自筹。

项目勘察、设计采购,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为高青县建筑设计院,成交(合同)价为工程结算审定值的1.19%。项目监理采购分两个标段,经公开招标,一标由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合同)价工程结算审定值的1.28%,二标段淄博德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合同)价工程结算审定值的1.24%。高青县高苑路污水管线工程施工为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价37120002.06元。高青县城西部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施工为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价25495071.89元。缺氧池工程为竞争性磋商,中标单位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中标价3348243.83元;其余11个单项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高青县市政工程公司自行施工。截至审计日共完成单项工程14个,都已竣工验收。审计期间除缺氧池工程已完成结算外,其他工程还未结算完成。

(二)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

(1)资金收入情况

截至审计日,共收到资金23450.00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2550.00万元,政府专项债券资金20900.00万元)。

(2)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截至审计日,共计列支项目资金88540184.09元(中央预算内资金6782500元,政府专项债券资金81757684.09元),其中建安工程款88429984.09元,待摊投资费110200.00元(可研编制费100000.00元,询证函费200.00元,法律咨询费4000.00元,审计费6000.0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该项目办理了立项、环评等手续,建设项目的监理和施工(按规定应招标的单项工程施工)进行了招投标。但该项目在履行建设程序、招投标、资金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履行建设程序方面的问题

1、部分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2、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

1、工程设计未公开招标。

2、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不规范。

3、招标控制价存在组价重复、混乱问题。

(三)工程实施管理方面的问题

1、工程监管协议内容不完整,造成出现问题或争议时无依据。

2、结算时擅自更改综合单价造成工程结算价款不实。 

(四)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

用专项债券资金,置换已落实的项目建设资金。

四、审计建议

(一)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

(三)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切实履行责任,确保项目质量等方面安全。

(四)强化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确保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债券资金,确保资金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