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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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116310/2023-519180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0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生态环境局 |
一、执法权力事项
(点击可下载查看以下信息:1.执法机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2.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办公地址:高青县黄河路92号
联系电话: 0533-6962576
电子邮箱:gqxhbj@zb.shandong.cn
三、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信息(点击可查看)
四、执法人员
五、执法职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负责本及处罚案件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检查;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等。
具体执法职责详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点击可查看)
六、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负责由县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除海洋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固废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收集活动和从事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收集活动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本行政区域内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本行政区域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2.行政处罚:县级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行政强制:本级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的拍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本行政区域污染环境建设项目或设施的责令或者强制拆除、关闭;本级作出行政决定的代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处罚案件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4.行政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检查。
七、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八、承办机构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科
行政处罚:法规标准科、高青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强制:高青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高青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气环境科、水与土壤科、固废与生态环境科
九、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通知申请人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案、执行
行政强制: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和公告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十、办结时限
行政许可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十一、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3-6981268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0室
邮政编码:256300
(二)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机关: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6981239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6室内
邮政编码:256300
行政诉讼机关:高青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3-696576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以东长江路以北
邮政编码:25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