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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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3116310/2024-548566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10-3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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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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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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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3703056680553197 |
杜豪 |
淄环罚字〔2024〕09007号 |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
2024年8月4日,省厅督导组接信访问题:8月3日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经焙烧炉高温处理后的含镍焙烧渣交由豫BY316挂运输车辆运至山西翌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固体废物转移手续,属于非法转移行为。接督导组反馈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7日到达现场进行相关执法检查,发现该车辆未到达目的地,已于8月5日4:10运输至河南省淇县高速公路附近返回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运输的固体废物亦返回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放。现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山东汇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该宗物料进行取样鉴定。8月28日山东汇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汇成[2024]环鉴字第042号),鉴定该宗物料为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罚款 |
14.5万元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202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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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370322MA3RMQ4J9B |
王东海 |
淄环罚字〔2024〕09007号 |
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
你公司在2018年购买并使用水在线设施(COD、氨氮、总氮),现由淄博云信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水在线设施进行运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通过调取在线站房内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8月1日23时50分时你公司员工进入在线站房,用在线站房内的白色塑料桶的水加入了COD、氨氮、总氮的采样杯中。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水在线设施进行检查,COD、氨氮、总氮设备正常运行,未出现故障。2023年8月21日我局以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案(高环移字[2023]2号)移交高青县公安局,2024年8月15日高青县公安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高公(常)撤案字[2024]192号),接决定书后我局针对以上情况,认为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三十四条 |
罚款 |
10万元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2024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