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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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3116310/2021-519316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生态环境局 |
近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高环字〔2021〕4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4月1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淄环函〔2021〕33号)文件,根据市里要求,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高环字〔2021〕4号)。
二、政策依据
《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的通知》(鲁环发〔2020〕5 号)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法律义务等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四、重要举措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作
2、落实隐患排查制度
3、落实自行监测制度
4、防范拆除活动污染
5、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