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关于高青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道赵班路高青段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5-06 发布机构: 高青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高青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道赵班路高青段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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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环审[2019]17号

关于高青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道赵班路高青段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高青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报来《县道赵班路高青段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单位:山东鲁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及高城镇范围内。项目总投资8663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63.8万元。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路线全长14.675km(其中新建线位段长6.375km,利用老路线位段长8.3km);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80km/h,

路基及涵洞宽度33m;路基土石方1800120m³;沥青混凝土路面455482㎡;路基路面排水6721m³;大桥402m/2 座(新建及拆除新建各1 座),中桥193m/4座(新建3 座,拆除重建1 座);涵洞40 道;平面交叉17 处;永久占地68.9725h㎡(其中新增占地63.5945h㎡,利用老路占5.378h㎡),临时占地20.7619h㎡以及进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按环评申报工艺、内容、地点建设。

二、项目建设必须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重点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1、本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须编制防止扬尘的操作规范,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环境工作。在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施工期扬尘控制措施,配套建设的临时工程(混凝土预制厂、水稳拌合站、砂石料加工站、石灰消解场地等)须采取车间密闭作业、雾炮喷淋、路面硬化等抑尘措施,防止施工场地、临时工程场地扬尘污染。

2、本项目污水主要为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路面径流。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路面径流排入附近排水沟,所有废水不得随意外排。

3、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工程弃方,营运期行人垃圾。对于工程弃方,除回收利用其中砖瓦木料等外,剩余用于项目回填、场地平整;生活垃圾、行人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固体废物暂存场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标准要求。

4、施工期间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措施降噪,禁止夜间施工,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

5、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须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鲁环发{2013}172号)文件规定,加强管理,广泛征求项目所在地及周边群众和相关各方面意见,确实保障好群众利益。

6、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的意见》(淄环发[2010]60号),并作为环保验收必要条件。

7、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临时工程(混凝土预制厂、水稳拌合站、砂石料加工站、石灰消解场地等)待项目完工后须立即拆除,严禁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若该项目的建设性质、地点、规模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建设、使用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运3个月内,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高青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间的环境监察工作。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