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关于高青县第二人民医院(高青县精神卫生中心)高青县精神卫生中心新院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17 发布机构: 高青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高青县第二人民医院(高青县精神卫生中心)高青县精神卫生中心新院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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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环审[2020]20号

关于高青县第二人民医院(高青县精神卫生中心)高青县精神卫生中心新院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高青县第二人民医院(高青县精神卫生中心):

报来《高青县精神卫生中心新院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单位:山东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收悉,经研究,根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址位于高青县原职业中专。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项目建筑面积8600平方米,床位200张,主要设置精神科。

根据环评结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能够达到环境保护要求,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环评所列地点、建设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建设和生产。

二、项目建设必须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重点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1、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要编制防止扬尘的操作规范,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环境工作。在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施工期扬尘控制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生产区的空间布局、设备安装位置须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落实,严禁私自改动。

2、项目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食堂油烟、天然气燃烧废气等废气。加强营运管理、院区绿化,采取污水处理设施密闭等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产生的恶臭气体、食堂油烟、天然气燃烧废气等废气排放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中相关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3、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废水排放须满足《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96-200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及淄博绿环水务有限公司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4、项目要对高噪音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22337-2008)中1类标准要求,严防噪声扰民。

5、该项目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隔油池废油脂、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医疗废物等。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隔油池废油脂、医疗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固体废物暂存场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医疗垃圾暂存执行《山东省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37/596-2006)中医疗废物控制的相关标准,所有固废不得随意弃置。。

6、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

7、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根据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因素,定期不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若该项目的建设性质、内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验收时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动,须按照新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四、项目建设必须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运3个月内,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高青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间的环境监察工作。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