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关于2024年5月22日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公辅工程优化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审批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4-544606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22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关于2024年5月22日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公辅工程优化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4-05-22
  • 字号:
  • |
  • 打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公辅工程优化提升项目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22日-2024年5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102、103窗口)

联系电话:0533-6951191、0533-6951186

电子邮箱:gqxhbjxk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公辅工程优化提升项目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海美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对厂区环保设施、存储设施、供配电设施、冷冻水设施等进行优化提升改造

1.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要编制防止扬尘的操作规范,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环境工作。在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施工期扬尘控制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本项目废气环氧乙烷罐超压泄压产生的废气二级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储存废气采用风机抽风送入现有RTO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相关排放要求,VOCs、环氧乙烷排放须满足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管理,聚醚储罐设置氮封装置,确保聚醚储罐呼吸废气、聚醚装卸车过程废气及危废储存废气等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标准要求。

3.项目废水为淋塔吸收废水及初期雨水,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入淄博绿环水务有限公司。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3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淄博绿环水务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4.本项目固废主要为污水站污泥。物化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生化污泥疑似危废,根据鉴定结果合规处置,未确定属性前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5.噪声主要噪声源布置在生产车间、装置内,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用消声、隔声和减振措施。隆华新材料各厂界昼间及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