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2024年7月2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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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3116310/2024-546729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7-2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26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26日-2024年8月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102、103窗口)
联系电话:0533-6951191、0533-6951186
电子邮箱:gqxhbjxkk@zb.shandong.cn
高环审[2024]23号
关于山东诚汇新材料有限公司2号仓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山东诚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报来《山东诚汇新材料有限公司2号仓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单位淄博弈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收悉。经研究,根据环评文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化工产业园4号路7号,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仓库一座,占地面积为634m2,存储厂内自产产品醇溶性酚醛树脂、热塑性酚醛树脂。主要设备:叉车3台、冷冻机组2套、穿梭车2台、堆垛机2台、AGV小车2台。项目建成后可达到最大存储醇溶性酚醛树脂、醇溶性酚醛树脂各100吨,年周转醇溶性酚醛树脂4000吨、热塑性酚醛树脂5000吨的能力。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在高青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根据环评结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能够达到环境保护要求,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环评所列地点、建设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建设和生产。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必须重点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1、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废气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化学品运输、入库、贮存、出库均为整桶密闭包装,在贮存期间无需打开、分装或更换包装,且储存时间短;在正常工况下,包装方式密封性良好,不采用储罐储存,不涉及呼吸废气排放,仓库内通风排气在正常工况下不含有明显污染物,不会因本项目建设造成厂界外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
3、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范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完善事故水导排设施。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厂房仅用作危险化学品仓储,不进行地面冲洗,无新增废水排放。
4、固废污染防治。项目无新增固体废物产生。
5、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有效减振、消声、隔音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6、环境风险防控。企业应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7、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采用密闭袋装、桶装贮存,非地下储存设施,仓库采取地面硬化防渗风险防范措施,设置防渗漏托盘,不在地下设置化学品输送管线,从源头控制对地下水、土壤的污染。
8、该项目建成后,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9、该项目如发生环境信访事件,影响周边环境质量,经查实须立即停产整改。
10、开展环保设施风险辨识与评估。你公司应当对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环保治理设施检查台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三、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要求,若该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清单中所列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若项目在验收时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必须按新排放标准进行自主验收。
四、项目建设必须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山东高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该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的日常监管工作、高青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执法检查工作。
公 章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