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序号13)验收情况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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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116310/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
我县牵头整改的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3)已验收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的问题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不力。淄博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未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规定,未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登记。督察发现高青县北环路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小清河复航工程现场和张店区新村东路保利城施工现场,仍使用未登记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的淄博新华正大车辆有限公司和上海路均有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验收情况
我县按照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2022年至2023年6月,我县严格在省市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要求下,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为保障济高高速、小清河复航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均符合国家要求,我县对全县境内共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4196辆次,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共审核通过予以备案喷码非道路移动机机械371辆,有效保障了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综上,我县已完成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3)问题整改,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23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高青县人民政府反映。
联 系 人:罗汉宗 联系电话:18615150234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