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
索引号: | 113703220043116310/2020-512020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1 总则
为提高高青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为建设生态高青,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保障支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高青县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周边地区发生的可能波及高青县的突发环境事件,高青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高青县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环境事件除外)。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环境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高青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高青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详见附件1。
高青县人民政府是淄博市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依法设立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高青县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作为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高青县人民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高青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牵头,抽调高青县人民政府、事发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中国移动高青分公司、中国联通高青分公司、高青县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通信、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牵头,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高青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牵头,文化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会商研判。与媒体做好通联与掌控引导,同时与事件处置主管部门草拟信息发布通稿,待指挥部领导审阅后第一时间发布。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组织力量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不实信息,说明真相。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基本情况,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牵头,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事发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参加。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专家组: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1.1 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高青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 高青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会同水务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事发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事发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5 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事发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须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高青县人民政府发布。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事发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收到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报告相关信息。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应当在情况确认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最迟不超过4小时。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应当在情况确认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公用设施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高青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当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高青县人民政府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局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高青县人民政府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高青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
省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后,高青县人民政府应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调集相关应急力量,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处置。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调集相关应急力量,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设立应急工作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开通与事发地政府或事件涉及的企事业单位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高青县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②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③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④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高青县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应急工作组和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请求市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高青县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
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工作;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天气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监测机构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高青县人民政府或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5 安全防护
4.2.5.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高青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职责的高青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天气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高青县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会同事发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高青县调查组配合省、市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努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要对辖区内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区和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县政府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财政部门应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环保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充分发挥12345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高青县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移动高青分公司、中国联通高青分公司),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高青县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资储存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 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1 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8.2 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8.3 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高青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根据高青县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高青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3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程序等进行考核,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8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 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高青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2.高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录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及时限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