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环罚字﹝2021﹞8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1-516633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生态环境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环罚字﹝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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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环罚字﹝2021﹞8号

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89454765P

详细地址:高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来增

崔海涛:

身份证号码:370305********4316

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石桥村68号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反应车间西侧建设了部分原料自动计量及配制罐,MBS树脂装置增加了种子乳胶制备设备、调配釜、预乳化釜、高分子扩径接枝釜、盐扩径接枝釜、凝聚釜、喷雾干燥塔等主要设备及4个170m³原料储罐及10个100m³中间储罐,该些设备为该公司5000t/aMBS树脂、5000t/aACR树脂技改项目,该技改项目无环保手续并投产,废水废气环保治理设施未进行环保验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2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拾壹万零捌佰叁拾叁元叁角整。

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柒万伍仟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崔海涛处以壹拾叁万玖仟零陆拾贰元伍角整。

合计对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捌拾捌万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叁角、对直接负责人崔海涛处以罚款壹拾叁万玖仟零陆拾贰元伍角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查询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核销方法

我局在下达处罚决定的同时,已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评价系统,并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企业可以自行注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网址:http://60.208.61.165:8088/SDXY/index)。

企业完成整改后需登录系统提交整改申请,环保部门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完成整改的企业,核销其相应记分。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