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2022﹞09005-1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2-524291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06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2022﹞09005-1号)

发布日期: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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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4543X

详细地址:张店华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岳峰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揽翠郡项目于2020年12月19日通过拍卖取得土地,面积为51658平方米,于2021年1月8日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1年1月13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公司取得地块后于2021年4月拆除原地面附属物,现已建成售楼处1座,共规划15栋楼,其中1栋楼已封顶,7栋正在建设中,剩余未建设,已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未通过专家评审。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淄环罚告[2022]09005-1)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

对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拾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对直接负责人李芳毅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叁佰壹拾贰元伍角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查询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核销方法

我局在下达处罚决定的同时,已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评价系统,并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企业可以自行注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网址:http://103.239.155.242:7003/xypjqyd/login.jsp)。

企业完成整改后需登录系统提交整改申请,环保部门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完成整改的企业,核销其相应记分。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