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3﹞09001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3-541251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5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3﹞09001号)

发布日期: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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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续航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50FB68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

地址: 高青县芦湖街道办扳倒井路693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年 9 月 15 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于2020年3月在山东省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备案,2022年4月初开始建设,5月底建成。加油站建设三个储油罐(92号汽油罐50m³、95号汽油罐50m³、柴油罐50m³),四台加油机(六把92号加油枪、一把95号加油枪、一把柴油加油枪),液位报警仪、渗漏检测仪、自动洗车机一台、三级油气回收一套等相关配套设备。但无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制作时间:2023年9月15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你(单位)涉嫌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9月15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3.金信泰(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淄博续航能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1月6日,提供单位:淄博续航能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固定投资总额。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9月15日,提供单位:淄博续航能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9月15日;提供单位:淄博续航能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与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一致。

6.证据名称:尹秀娟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9月15日;提供单位:淄博续航能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尹秀娟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3年9月15日;提供单位:淄博续航能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尹秀娟代表单位办理相关环保业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淄环罚告字〔2023〕09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1):

1、违法事实是(2):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1):报告表;

3、项目建成地点是(1):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1):不满3个月。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裁量因子:

1、改正态度是(-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补救措施是(0):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3、配合调查情况是(0):依法配合调查;

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是(-2):小型企业;

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2):1次。

根据以上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壹佰零陆元整(¥47106.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书,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533-6951399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1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