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4﹞09001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4-542801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6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4﹞09001号)

发布日期: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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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飞源东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BU6E5U2Y

法定代表人:王明功

地址: 高青县化工产业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平台反馈线索,2023年11月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显示,山东飞源东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四季度、2023年前三季度执行报告中,DA006自行监测情况中记录自动监控监测结果,但该企业DA006尚未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填报信息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你(单位)涉嫌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

3.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相关环境处罚。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山东飞源东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相关复印件、年产1.2万吨无水氟化氢项目相关环保手续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山东飞源东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生产项目依法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6.证据名称:2022年四季度、2023年前三季度执行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山东飞源东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

7.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山东飞源东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与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一致。

8.证据名称:赵立文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山东飞源东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赵立文的身份证明。

9.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山东飞源东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赵立文代表单位办理相关环保业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 2024 年 1 月1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淄环罚告字〔2024〕09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二)排污许可管理类(17):裁量因子:

1、违法事实(5):3次以上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或者年度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是(5):重点管理(化工项目);

3、排放污染物类别是(3):一般工业废气。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裁量因子:

1、改正态度是(-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补救措施是(0):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3、配合调查情况是(0):依法配合调查;

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是(-2):小型企业;

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2):1次。

根据以上进行裁量,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捌拾壹元整(¥8281.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书,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533-6951399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