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4﹞09003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4-543579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5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4﹞09003号)

发布日期: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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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030K5W

法定代表人:尹涛

地址: 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18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反馈,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淄博蟠龙山热力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对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DA001排气筒自动监测设施12月1日至12月8日显示颗粒物最小值为0.1mg/m³,在检测平台发现颗粒物采样器的采样管路断开,断开处有白色口罩进行封闭。通过调阅在线站房内监控视频(2023年12月1日至8日)等措施,确定山东蓝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进行了以上操作,改变了废气在线监控设备颗粒物采样状态。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制作时间:2023年12月8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你(单位)涉嫌擅自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2月8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擅自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

3.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作时间:2023年12月8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相关环境处罚。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蓝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淄博蟠龙山热力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相关复印件等相关环保手续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8日,提供单位:淄博蟠龙山热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淄博蟠龙山热力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依法取得环保相关手续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6.证据名称:淄博蟠龙山热力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日-8日在线监控设施在淄博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颗粒物数据及2023年12月8日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委托潍坊市方正理化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相关排气筒监测并出具的《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提取时间:2023年12月8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擅自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

7.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蓝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与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一致。

8.证据名称:陈文成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蓝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陈文成的身份证明。

9.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3年12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蓝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陈文成代表单位办理相关环保业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 2024年 3月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淄环罚告字〔2024〕09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5:裁量因子:

1、违法事实是(1):擅自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

2、废气类别是(3):燃煤锅炉废气;

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是(5):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4、排放去向或区域是(1):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裁量因子:

1、改正态度是:不采纳;

2、补救措施是(-2):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恢复原状;

3、配合调查情况是(0):依法配合调查;

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是(-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2):1次。   

根据以上进行裁量,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5625.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书,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533-6951399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