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4﹞09005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4-547792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24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4﹞09005号)

发布日期: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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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P2KDC13  

法定代表人:朱宣军

地址: 高青县高城镇支脉河路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6万吨/年丙烯醛、1万吨/年丙烯酸羟基脂搬迁改造及贸易库区项目正常生产。经调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及土壤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JC202307236),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土壤检测需对砷、镉等49项污染物开展检测,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土壤检测报告仅对总汞、砷等47污染物开展了自行检测,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PH值、石油烃两项污染物开展自行检测,检测项目不全。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制作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你(单位)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3.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作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受到相关环境处罚情况。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土壤和地下水相关监测规范要求。

6.证据名称:《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方案》文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土壤和地下水相关监测规范要求。

7.证据名称:由山东鼎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DLJC202307236);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8.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刘延晶代表单位办理相关环保业务。

9.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与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一致。

10.证据名称:刘延晶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刘延晶的身份证明。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 2024年 9月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淄环罚告字〔2024〕09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24年9月1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我局局党组于2024年9月20日进行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确有经济困难,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31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及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二类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裁量因子:

1、违法事实是(1):自行监测项目不全;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是(5):重点管理(化工);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3):6个月以上不满9个月。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裁量因子:

1、改正态度是:不采纳;

2、补救措施是:不采纳;

3、配合调查情况是(0):依法配合调查;

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是(-2):小型企业;

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2):1次。    

根据以上进行裁量,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3125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书,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533-6951399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