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4﹞09006号) | ||
---|---|---|---|
索引号: | 113703220043116310/2024-548204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0-1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
淄博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N11RT0M
法定代表人:荆柯
地址: 淄博市高新区北石村1-7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4日,省生态环境厅“两打”监督帮扶组联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高青如意纺织有限公司染色车间和烧毛车间正常生产,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1、废水在线设施机房位于企业厂区西南侧,经查看高青如意纺织有限公司在线站房内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参数、校验记录表,5月24日的比对记录显示,对COD、氨氮、总磷、总氮、PH和流量计在线设备进行了比对。但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5月24日,负责在线设备运行维护的你公司运维人员对高青如意纺织有限公司废水在线设备维护过程中只比对了COD、氨氮、总磷、总氮、PH设备,未对流量计设备进行比对;2、督察组委托山东华度检测有限公司对高青如意纺织有限公司总排口进行了取样检测,6月20日出具的检测结果(编号:HDBG/JC/HJ/20240618-08)显示水样中COD比对数据不合格。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制作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
3.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作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受到相关环境处罚情况。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淄博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高青如意纺织有限公司与淄博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合同书》;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淄博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淄博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22日-2025年1月21日期间负责高青如意纺织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6.证据名称:淄博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运行、维护人员于2024年5月24日填写的高青如意纺织有限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参数、校验记录表》;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
7.证据名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5-2019)文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8.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淄博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与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一致。
9.证据名称:荆锡明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淄博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荆锡明的身份证明。
10.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淄博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荆锡明代表单位办理相关环保业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 2024年 9月2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淄环罚告字〔2024〕09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未完整准确记录运行维护信息或者运行维护档案资料不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裁量因子:
1、违法事实是(1):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2、违法行为发生地是(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1):不满1个月。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裁量因子:
1、改正态度是:难以取证,不予采纳;
2、补救措施是(0):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3、配合调查情况是(0):依法配合调查;
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是(-2):小微型企业;
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0):2次。
根据以上进行裁量,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书,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533-6951399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