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4﹞09007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4-548564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05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4﹞09007号)

发布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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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680553197

法定代表人:杜豪

地址: 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4日,省厅督导组接信访问题:8月3日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经焙烧炉高温处理后的含镍焙烧渣交由豫BY316挂运输车辆运至山西翌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固体废物转移手续,属于非法转移行为。接督导组反馈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7日到达现场进行相关执法检查,发现该车辆未到达目的地,已于8月5日4:10运输至河南省淇县高速公路附近返回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运输的固体废物亦返回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放。现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山东汇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该宗物料进行取样鉴定。8月28日山东汇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汇成[2024]环鉴字第042号),鉴定该宗物料为危险废物。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制作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固体废物。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固体废物。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8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4.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作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受到相关环境处罚情况。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6.证据名称:8月3日-5日豫BY316挂运输车辆车载GPS行驶轨迹图;提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8月3日-5日豫BY316挂运输车辆的行驶轨迹。

7.证据名称:山东汇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编号:汇成[2024]环鉴字第042号);提取时间:2024年8月28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8.证据名称:豫BY316挂运输车辆运输物料过磅单;提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宗物料净重。

9.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与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一致。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 2024年 9月3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淄环罚告字〔2024〕090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裁量因子:

1、违法事实是(3):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涉案危险废物数量是(5):10吨以上;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1):不满3个月。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裁量因子:

1、改正态度是(-2):立即改正;

2、补救措施是(-2):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3、配合调查情况是(0):依法配合调查;

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是(-2):小微型企业;

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2):1次。     

根据以上进行裁量,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书,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533-6951399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