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4﹞09008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4-548565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05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字﹝2024﹞09008号)

发布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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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RMQ4J9B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

地址: 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潍高路290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2018年购买并使用水在线设施(COD、氨氮、总氮),现由淄博云信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水在线设施进行运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通过调取在线站房内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8月1日23时50分时你公司员工进入在线站房,用在线站房内的白色塑料桶的水加入了COD、氨氮、总氮的采样杯中。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水在线设施进行检查,COD、氨氮、总氮设备正常运行,未出现故障。2023年8月21日我局以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案(高环移字[2023]2号)移交高青县公安局,2024年8月15日高青县公安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高公(常)撤案字[2024]192号),接决定书后我局针对以上情况,认为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制作时间: 2023年8月11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你(单位)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 2023年8月11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3.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作时间: 2024年8月28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受到相关环境处罚情况。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 2023年8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奥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37/T  4079-2020)文件;提取时间: 2023年8月11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证据名称:环境自动监控系统V6.0平台山东奥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月1日至8月2日相关数据;提取时间: 2023年8月11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 2023年8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奥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授权王兵代表单位办理相关环保业务。

8.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 2023年8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奥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与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一致。

9.证据名称:王兵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 2023年8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奥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王兵的身份证明。

10. 证据名称:高青县公安局的相关案件资料;提取时间: 2024年8月28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高青县公安局对该案件相关处理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 2024年 9月3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淄环罚告字〔2024〕09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裁量因子:

1、违法事实是(1):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2、违法行为发生地是(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1):不满1个月。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裁量因子:

1、改正态度是:难以取证,不予采纳;

2、补救措施是(0):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3、配合调查情况是(0):依法配合调查;

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是(-2):小微型企业;

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2):1次。     

根据以上进行裁量,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书,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533-6951399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