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2024﹞09009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4-549351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13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2024﹞09009号)

发布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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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珈泰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4DPJ50

法定代表人:李建永

地址: 高青县常家镇常家村东300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你公司厂区中间北侧房间内有一台额定热功率为1.4MW的导热油炉,通过调查发现该导热油炉2024年5月份开始建设,7月份安装完成,未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91项,该导热油炉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该导热油炉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制作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现场勘验,发现该(单位)涉嫌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涉嫌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3.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作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受到相关环境处罚情况。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高青珈泰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高青珈泰商贸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宁天信评报字【2024】第D4016号)文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高青珈泰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高青珈泰商贸有限公司项目资产情况。

6.证据名称:《高青珈泰商贸有限公司锅炉安装施工合同》文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涉嫌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高青珈泰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郑忠福代表单位办理相关环保业务。

8.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高青珈泰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与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一致。

9.证据名称:郑忠福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高青珈泰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郑忠福的身份证明。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 2024年12月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淄环罚告〔2024〕090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1):裁量因子:

1、违法事实是(2):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1):报告表;

3、项目建成地点是(1):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1):不满3个月。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裁量因子:

1、改正态度是(-2):立即改正;

2、补救措施是(0):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3、配合调查情况是(0):依法配合调查;

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是(-2):小型企业;

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2):1次。   

根据以上进行裁量,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壹元整(¥1521.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书,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533-6951399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