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淄环罚﹝2025﹞090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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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3116310/2025-554919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1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
淄博康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950X518F
法定代表人:宋亚林
地址: 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金洋路5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01车间新建设有2个平板上卸料离心机、1个蒸馏水储罐、1个搅拌罐、1台离子交换设备、4个反应釜、6个搪瓷反应釜、1个结晶罐、1台双锥真空过滤机、1个不锈钢罐、1台无菌双锥回转干机、1台单锥干燥器、1台刮刀下部卸料离心机、1台无菌分装机的生产线,检查时均未投入生产使用。经调阅环评相关材料,以上相关项目设备未在年产200吨阿莫西林钠无菌原料药项目设备清单内,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制作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现场勘验,发现该(单位)涉嫌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涉嫌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3.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作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受到相关环境处罚情况。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淄博康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文件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淄博康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改建项目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批。
6.证据名称: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淄博康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相关项目投资总额。
7.证据名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资料;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涉嫌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8.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淄博康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訾强代表单位办理相关环保业务。
9.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淄博康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与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一致。
10.证据名称:訾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淄博康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訾强的身份证明。
11.证据名称:淄博康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证明材料;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淄环罚告〔2025〕09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1):
1、违法事实是(2):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5):报告书(化工);
3、项目建设地点是(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3):6个月以上,不满1年;
及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裁量因子:
1、改正态度是无法取证,故不采纳;
2、补救措施是无法取证,故不采纳;
3、配合调查情况是(0):依法配合调查;
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是(-2):小型企业;
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2):1次。
根据以上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书,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533-6951399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1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