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4-18 发布机构: 高青县生态环境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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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环境保护 全县企业 对企业项目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看资料、现场勘查、在线监控、取样化验等 事中、事后、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环境保护 全县企业 环保设备及运行情况、对企业废水、废气、固废等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看资料、现场勘查、在线监控、取样化验、双随机执法检查等 一般企业满足执法人员1:5的比例,重点企业为满足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25%的市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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