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4-5426087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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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始,至2023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92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2576;传真:0533-6962576;邮箱:gqxhbj@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规范主动公开,优化政民互动,强化回应关切,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

深化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细则》,明确公开内容和标准要求。做好空气质量、饮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2023年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信息210余条,比上年度增加20余条,通过政务新媒体公开信息150余条,比上年度增加40余条。加强政策发布解读,开展专家解读1次,发布图文解读材料2篇。主动回应群众诉求,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1次,组织群众零距离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过程,零距离感受生态环境治理成果。

(二)依申请公开

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申请渠道、办理流程、联系方式。2023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度结转0件。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由保密工作人员进行专人审核,确定信息内容不涉密后予以公开。严格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建立“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两级审核机制,重点对公开属性、信息内容等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高青环境”微信公众号开设“空气质量”栏目,群众可点击查询全市各区县空气质量情况。做好“高青生态环境”微博平台建设,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政府网站新开设“重污染天气预警”栏目,及时发布预警启动、解除信息,优化栏目建设。

(五)监督保障

明确科室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本单位常态化工作,明确责任和要求,局办公室做作为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负责科室,配备1名专职人员,各科室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科室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政务公开培训1次,持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8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2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政策解读工作不到位,部分应解读的文件没有及时解读,导致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没有同步公开。

二是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公开不规范,存在办理流程为空的问题。

(二)改进情况

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在起草文件时同步安排部署政策解读工作,并将政策文件与政策解读材料一并审签,《高青县扬尘污染管控十条达标措施》等文件在公开文件时同步公开了政策解读材料,对代县政府起草的2件文件制作了图文、文稿4篇解读材料。

二是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对办理流程、流程图为空白的事项及时补充完善,年内对20余条办理流程不完善的事项进行了规范,提高了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2023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2023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3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23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制定了《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明确了重点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主动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按月公开空气质量状况,按季度公开大芦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督促指导各科室及时按照要求做好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3年共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1件,承办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3件,办复率均为100%。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中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针对群众比较关切的环境问题,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回应,一是通过各类信息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实现全过程、全领域、全角度公开。二是针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打捆审批”式服务,主动向辖区内企业公开环评“打捆审批”政策,对有意向实行“打捆审批”的项目,主动指导确认是否符合条件,以政务公开助力企业办事服务。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