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6-5565692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20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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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始,至2025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92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2576;传真:0533-6962576;邮箱:gqxhbj@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强化公开意识、严把信息质量、创新公开形式,持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一)主动公开

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体系。定期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专题部署会,制定《2025年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快速响应工作机制,细化制定实施细则和任务清单,推动政务公开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精准把握政策内涵,创新政策解读形式,有效打通了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2025年以来,累计公开政府信息350余条,信息涉及水、气、固废、许可等多个领域。认真回应群众关切,政府信箱群众留言办理答复率达100%,12345热线办理数量164件,满意率达89.63%。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建立整改台账,细化落实举措,切实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依申请公开

优化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流程、精简繁琐环节,实行专人全程负责制度,健全跟踪督办与反馈闭环管理,确保群众合理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2025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件,比上年度增加6件,申请内容主要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6件,其中部分公开4件、无法提供2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保障政府信息管理动态更新。建立“定期排查+即时更新”工作模式,确保已公开信息动态适配工作实际,将公开属性认定嵌入信息生成全流程,从源头把控信息公开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保密审查责任体系,明确各环节保密审查职责,形成责任闭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化建设。立足公众需求优化栏目架构,提升平台检索便捷度。常态化抓好政务公开专区运营维护,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政策文件、执法信息等内容,畅通公众互动渠道,确保公开信息可查、可用、可监督。

(五)监督保障

压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体系,办公室牵头负责工作开展,制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2025年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全体人员业务培训2次,科室集中轮训4次,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中心工作同安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发件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6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6

0

0

0

0

0

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4

0

0

0

0

0

4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0

0

0

0

0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

0

0

0

0

0

1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6

0

0

0

0

0

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不足。公开内容聚焦于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文件、行政审批结果等常规项,对群众关切的重点工作推进细节覆盖不足,未能充分满足公众对环境信息的深层次知晓需求。

二是平台建设与管理统筹不足。政府网站栏目个别内容存在交叉,信息分散、维护不力等问题

(二)改进情况

一是明确公开清单。梳理生态环境领域群众高频关切事项,制定重点信息公开目录,将目录纳入公开范围。

二是整合平台资源,优化栏目设置,推进公开内容集约化建设,提升一站式服务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2025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并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了《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明确了重点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深化信息公开,按月发布空气质量指数,按季公开饮用水水质等数据,及时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聚焦监管执法,公开污染防治、环保督察整改及重点排污单位监管信息,专项解读应急预案,公示整改方案与结果,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强化政策解读,通过图文、新媒体等方式解读新出台法规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执行效果。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5年共承办县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提案1件,办复率为100%。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中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创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聚焦政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分层分类设置培训课程,内容涵盖政策规范、科室协同、平台操作等核心业务。采取线上观课与线下实操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培训效果转化,切实提升政务公开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