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
标题: 高青县田镇街道负责人 解读《关于中共高青县委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364P/2021-520934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8-17 发布机构: 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

高青县田镇街道负责人 解读《关于中共高青县委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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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樊涛

为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县中的作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高青县中共高青县委办公室、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为增进社会公众对该办法的理解认同,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樊涛对该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文件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全面 依法治县中的作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推动高青经济社会高质量突破式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从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出发,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县司法局 牵头起草了该《意见》,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印发。

问:文件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 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2017〕49 号)、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 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21〕9 号)。

问:文件的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从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为推动高青经济社会高质量突破式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县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 律师,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

问: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共五项。《意见》中明确了公职律师制度、拓宽公职律师配备渠道、完善公职律师管理机制等内容。

问: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的具体要求?

答:(一)县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依 法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书: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 官、律师一年以上; 4. 品行良好。

(二)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代表所在单 位从事法律事务。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 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律 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 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 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问:有哪些途径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

答:(一)内部考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引导和支持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积极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

(二)考试录(聘)用。根据工作需要,招录(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调配。根据工作需要,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或者公职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调配补充。党政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按程序申请审查后,直接配备为公职律师。

问:此次《意见》的发布有没有什么创新的举措?

答:(一)政策创新: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 号)“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

(二)政策创新: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细化公职律师配备渠道、管理机制,同时规定各部门、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把公职律师建设作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述职的重要内容,为积极稳妥推进公职律师建设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创新依据:1.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 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49 号)“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担任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