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标题: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书(县应急局与青城镇人民政府)
索引号: 11370322MB28613308/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02 发布机构: 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书(县应急局与青城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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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单位: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青城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受委托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权限和时限

委托执法的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及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委托执法时限: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

1、依法对管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3、监控管辖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促完善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依法落实监管职责;

4、及时报告管辖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受理、办理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和来信来访工作。

(二)责令整改和紧急处置权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委托书委托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调查取证权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询问、收集证据、勘验、抽样取证、鉴定、登记等相关调查取证权利。

 (四)行政处罚权

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监管对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

(五)提请移送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受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非法、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涉及依法应当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关闭等的行政处罚,应提请委托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负责受委托单位因行使委托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听证、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工作。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高青县应急管理局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业务领导。

3、负责指导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4、负责受委托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中立案、调查、处罚、结案环节的审核、审批。

5、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管辖区域内和委托权限内,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执行。

2、使用盖有委托单位印章的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并严格按照规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3、受委托单位只能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具体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时报经委托单位按程序进行。

4、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领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5、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台账、档案。督促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按时录入和上传信息,抓好委托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落实。

四、委托调整

(一)委托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自身职能的调整变化,对委托的范围、方式以及有关管理办法适时作出调整。同时,定期对受委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受委托单位在行使委托职能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委托单位可视其程度分别采取督促限期改正和撤销该行政行为等措施。

(三)受委托单位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委托单位有权暂时中止部分或全部委托职权,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高青县司法局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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