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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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613308/2023-540535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0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鲁淄高)应急罚〔2023〕27号 |
淄博悍驰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91370322MABUX5UY7F |
应急管理类违法 |
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二十八号第一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一百二十九号第一档的规定。 |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
2023年5月5日 |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