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索引号: 11370322MB28613308/2022-524327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14 发布机构: 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高青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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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应急管理系统

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青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双随机抽查工作的“一单两库”建设 、计划制定、任务设置、事项清单、抽查方式、结果公示等工作要求。

本文件自即日起施行。

二、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

《关于做好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双随机办函〔20202 号)

《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山东省第二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双随机办函〔20205 号)

《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三、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是指全县应急管理系统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3.2 检查对象

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3.3 检查对象名录库

是指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为基础,立足职能建立本部门监管的监管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应明确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要素,能够实现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监管类型等多维度划分。

3.4 检查人员名录库

是指以县政府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的县、乡二级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身份证号、姓名、性别、联系方式、所在单位、职务或职称、执法证号、业务专长等要素。

四、基本规定

4.1 基本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4.2 职责分工

高青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全现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开展、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4.3 抽查范围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列入应急管理系统监管的所有行业企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a)国务院、应急部、省政府和市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b)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c)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d)突发性安全生产事件的;

e)其他不适用于随机抽查事项的。

五、“一单两库”建设

5.1 一单建设

5.1.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

县应急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和检查依据等要素。

县应急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5.1.2 随机抽查事项

随机抽查事项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各级对管辖权限内的一般检查对象按不少于5%的比例抽查。

5.2 两库建设

5.2.1 检查对象名录库

县应急局依托山东省安全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基础数据,按照管辖权限核准完善辖区内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明确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要素,能够实现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监管类型等多维度划分。

5.2.2 检查人员名录库

依托山东省安全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基础数据,县应急局将本级持有执法证的全部执法人员全部录入系统,并结合实际情况。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明确身份证号、姓名、性别、联系方式、所在单位、职务或职称、执法证号、业务专长等要素,并根据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实行动态维护。

5.3 “双随机”监管平台

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计划公示、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和公示及后续处置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在“双随机”监管平台操作,确保全过程留痕,责任可溯。

六、抽查工作计划

6.1 抽查计划制定

县应急部门应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的范围、比例、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将其结合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容一并实施,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抽查计划要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6.2 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也可以配合其他牵头部门参与随机抽查检查工作。

应当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安全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1次。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重点关注名录、失信记录、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除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抽查任务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性抽查检查的,参照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

七、抽查任务和人员设置

7.1 抽查任务设置

执行抽查计划时,应当在“双随机”监管平台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及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7.2 抽取检查对象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类型、行政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执行,同时自动在“双随机”监管平台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7.3 抽取检查人员

县应急局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特殊事项需要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或直接委派。

对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

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可以调整更换。任务执行单位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八、抽查任务执行

8.1 检查方式

“双随机”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组织开展综合联查、风险分类联查、专项整治联查等方式开展。

8.2 检查过程

按照检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检查。对于同一检查对象,各部门检查人员应组成联合检查组,由牵头单位检查人员任组长,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各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安排,按照各自分工完成抽查任务,要坚决杜绝个别部门擅自自行检查,坚决杜绝重复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分别填写检查记录表。

8.3 检查结果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对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事项,按照下列情形形成检查结果:

a)未发现问题;

b)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c)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d)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e)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f)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g)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h)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4 检查要求

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廉政承诺制度》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并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九、抽查公示和处置

9.1 抽查结果公示

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人员根据“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抽查检查任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任务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改。

9.2 抽查结果处置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单位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核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执法文书、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应归档保管。归档保存方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监督管理

10.1 承担行政责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a)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b)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c)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d)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e)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10.2 免除行政责任情形

县应急系统及其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a)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b)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c)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d)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e)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