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22MB28613308/2024-542626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机构: 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高青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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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始,至2023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87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7921;传真:0533-6967921;邮箱:gqxajj@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3年,高青县应急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工作实效。

(一)主动公开

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制定《2023年高青县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细则》,以标准化流程推动任务落实。年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90余条,较上年度增加12.5%。持续做好安全生产监管重点领域公开,累计公开信息166条,占全年公开信息量的57%。坚持将政策解读作为政策文件流转审签的必备流程,发布解读材料2篇。主动回应群众诉求,办理12345热线群众诉求86件,群众满意率95.3%。

(二)依申请公开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的规范管理,优化内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查收依申请公开件,确保依申请公开接收渠道畅通。2023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度结转0件。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加强政府信息动态管理,拟定文件时先确定公开属性,再进行文件流转;规范信息公开审核机制,拟公开的信息经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核,再经保密审核无误后进行公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对信息内容逐条把关,对涉密信息予以删除,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未发生因信息公开出现的泄密事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做好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建设,调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重要部署执行”、“行政执法公示”等栏目,新增 “机构职能”栏目。加强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高青应急管理” 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200余条,及时将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等信息向各社会各界公开,充分做到了信息公开、透明。

(五)监督保障

加强监督保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点工作2次,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更换专职人员1名。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培训1次,并选派2人员到县政府办公室跟班学习政务公开工作1周,提高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9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46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事项公开不规范,存在公开内容不全、公开时限超期的问题,在公开执法结果时,部分执法结果信息没有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个别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间超出了作出处罚决定的7个工作日。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窄、途径单一,突出表现在政务新媒体公开渠道作用发挥不明显,还停留在发布工作动态的阶段,没有借助政务新媒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二)改进情况

一是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准确把握公开内容,严把公开时间节点要求,对于行政执法结果信息,逐项公开执法日期、执法类别、执法决定书文件、执法结论、执法日期等内容;对于行政处罚信息,严格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年内按月公开安全生产检查结果信息12条,逐条完善了公开内容,提高了执法信息公开的规范性。

二是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运用政务新媒体及时公开本单位、本领域政府信息,满足群众多渠道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年内通过“高青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发布应急管理小知识15条、安全生产知识23条、防灾救灾领域信息35条,平均阅读量在120次左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2023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2023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3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23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制定了《高青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落地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每年年初公布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每季度公布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及时公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回应群众关切热点问题;应急救援领域,及时公开应急救援预案,公开应急值守情况,极端天气来临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避免居民和企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救灾领域:及时公开安责险对居民和企业的相关赔付情况。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3年未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以群众需求为中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指南,扎实推进“一窗受理、一站办理”,提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办理效率。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升执法公开透明度。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