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将青城镇作为乡村振兴示范镇列入全县重点项目予以支持打造的提案的答复)
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11
建议人: 崔金波
主办单位: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2019-03-20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崔金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青城镇作为乡村振兴示范镇列入全县重点项目予以支持打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8年10月份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鲁建住字〔2018〕27号)第2.8条规定:严禁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如果青城镇有符合《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的项目,请在我县申报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时,根据认定要求,由青城镇人民政府及时报送。

 

附件:《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0日  

 

 

(联系单位:县三改三建及整村搬迁工程指挥部联系人:顾振忠联系电话6128806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政协提案委员会

建议将青城镇作为乡村振兴示范镇试点重点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