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鸿鹏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高青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负总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管理和指导。
在日常监管中,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高青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30日内,积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督促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告知建设各方明确各自职责及其对农民工的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及联系方式等,以及在开工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履行的制度和义务;工程开工后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款、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0日
(联系单位:县住建局,联系人:王玉林,联系电话:6966978)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