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还利于民,增加居民文体活动空间,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单位已按照县纪委下发的《全县物业管理领域集中整治行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服务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物业管理用房使用,确保物业管理用房起到应有作用。
二、2014年6月20日原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原淄博市规划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淄房发[2014]90号,目前仍参照执行。您所提的由开发商进行必要装修、配置相关活动设施设备的建议,无相关政策支持。
三、物业管理用房在《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第9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权,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议。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9日
(联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联系人:姜晋涛 ,联系电话:698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