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关于对《新材料产业园区热源综合利用工程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129P/2022-532775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新材料产业园区热源综合利用工程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日期:2022-07-29
  • 字号:
  • |
  • 打印

高青县司法局关于对《新材料产业园区热源综合利用工程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

收到住建局集中供热站代县政府起草的《新材料产业园区热源综合利用工程决策事项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通知,我局组织人员对《决策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一、送审材料及审查依据

(一)收到的送审材料

1.县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查通知单;

2.《决策草案》文本;

3.公众参与报告情况;

4.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5.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报告;

6.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

7.合法性初审意见。

(二)审查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高青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热电联产管理办法》《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高青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高青县城市热电联产专项规划(2019-2035)》《山东高青经济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2018-2035)》等。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决策草案》事项已编入2022年度高青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住建局作为承办单位组织集中供热站起草了《决策草案》。

根据高青政务网公布的《高青县住建局机构职能》,县住建局负有负责拟订全县燃气、供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全县燃气、供热企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负责燃气、供热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氢能在公用事业领域中的应用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调控措施。的职责。《草案》的起草符合县住建局的职能范围。

综上,《决策草案》提请高青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拟以高青县政府名义公布,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二)关于程序履行

1.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2022520日至2022630日,在高青县人民政府网公示了《集中供热站新材料产业园区热源综合利用工程决策事项草案》,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公众参与报告。

2.履行了专家论证程序。委托淄博市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田绍庆、原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副总工李隆涛、山东华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师王振等行业专家进行了专项论证,形成了专家论证报告。

3.履行了风险评估程序。组织开展了风险评估,对《决策草案》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作了分析评估,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

4.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决策草案》征求了住建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履行了合法性初审程序。住建局法制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了审查,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

综上,《决策草案》的制定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

我局组织法律顾问对《决策草案》内容进行了审查,综合法律顾问的意见,经认真会商研究,认为《决策草案》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规定。

三、注意事项

(一)请将本审查意见连同《决策草案》相关材料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二)《决策草案》履行完决策程序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三)《决策草案》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认为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高青县司法局

202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