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鹰、张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商品房供暖费按套内建筑面积收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高政办字【2021】48号)文件:“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仍执行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目前,我县非居民采暖仍执行按照建筑面积收费,此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届时,我单位将积极征求各供热企业、各界代表人士意见,进一步完善收费标准,保障广大群众利益。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