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129P/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02 发布机构: 高青县住建局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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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办理程序执行情况

在建工程

检查工作人员办理程序是否按规定条件、办结时限、资料要求等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意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现场核实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2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点是执行强制性条文的 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

检查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现场考核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3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计价过程适用的计价依据及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

检查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省、市计价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部长令)、《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第252号省长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现场考核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4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施工

现场

是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及山东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现场考核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5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建筑企业

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企业投诉举报  事项依法开展调查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档案调阅、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6

建筑业企业市场   行为监督检查

建筑企业

"检查建筑工程招投标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许可证是否依法办理;对涉嫌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检查工程承包单位是否依法确定外包施工队伍,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情况;检查项目机构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规定标准;检查是否依法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是否履行管理义务的情况;工程款支付、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租赁情况。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档案调阅、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7

农民工工资拨付及现场实名制落实监督检查

建筑企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六条第十六项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2、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133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第一条第三项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第三条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第二条第四项建筑企业应与自有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将工资支付发放给劳务员本人。                              4、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款⑶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的权利,公布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欠薪投诉电话。                         5、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第二条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考勤计量及工资支付情况、维权投诉渠道等各类信息。

档案调阅、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8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在建工程

检查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检查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行为;检查交易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档案调阅、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9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1.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地段地下管线数据资料;

2.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竣工测量、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3.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和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量,及时将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10

城建档案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

1.检查建设单位"两书一证"是否齐全;

2.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3.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4.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5.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11

公用事业监督检查

供热、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供热用户

1.检查燃气、供热经营许可证审核上报、年检初审工作;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让;燃气工程竣工后是否验收合格备案;是否做好燃气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检查燃气用户是否遵守用气规定,使用燃烧器具和气瓶,做好燃气设施保护。

2.检查新建、改建工程项目是否符合供热发展规划;是否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是否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是否做好供热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供热工程竣工后是否验收合格备案;是否做好供热经营设施的维护、养护、更新责任。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12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的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基本情况。2、检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报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3、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项目批复、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4、新建民用建筑审批易地建设后,缴纳易地建设费项目缴费基本情况。含缴费标准、缴费数额、缴费减免缓基本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13

人民防空工程及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

1、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2、是否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3、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5、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修建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第三十二条: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拆除。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14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指导检查

人防工程

是否进行人民防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15

人民防空工程及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许可的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

1、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及通信警报设施是否符合条件;2、申请人提供的报审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3、经批准拆除后是否按规定进行补建或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16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检查工程质量实体和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项目部合同履行情况、执行国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自检、抽检资料等。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实行。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场监督、资料检查等。

除固定节点验收外,每月对在建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随机检查,抽查工作开展前,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明确具体的检查范围及内容。针对工程进度和不同的检查对象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


17

负责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检查混凝土生产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

企业执行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情况,企业生产质量控制状况及行为,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跟踪上传情况,混凝土生产所需掺合料(粉煤灰)使用情况以及现场资料等。

1、《山东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5号,自2011年1月12日起实行。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生产的行为。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

每季度抽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