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129P/2018-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2-27 发布机构: 高青县住建局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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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高青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青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编制。

报告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和举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六个部分组成,并附有相关统计表格。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始,至2017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高青县城高苑路30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2070;传真:0533-6950553)。

一、概述

(一)坚持责任到位,健全规章制度。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今年我局重点认真落实省市县有关政务信息公开政策,进一步规范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对局系统政务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途径、职责分工等做出具体规定,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了责任到岗、任务到人、管理到位。

(二)坚持措施到位,落实公开内容。坚持克服信息公开的重重困难,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和保密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将部门工作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通过互联网这一公共服务平台,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公开力度大大增强,服务群众也更加便捷高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方面:按照《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县政府网站“建议提案办理”栏目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2017年主动公开我局承办的2件县人大代表建议、16件县政协委员提案的整体办理情况,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予以公开。

2017年,我局制发规范性文件0件,共主动公开政务信息356条。其中,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111条,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信息213条;房地产经营权证信息16条;棚户区改造信息16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处理情况

2017年,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全部按时答复。

(二)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年度,全县各级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过程中,未收取任何费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和举报情况

2017年,我单位共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0件,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举报。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情况

(一)机构情况

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二)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底,我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量为2人,其中,专职工作人员1人,兼职工作人员1人。

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虽然我局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公开形式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宣传力度仍然不够;信息的实时性还有待加强。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局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改进:

(一)加大政府信息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我局将按照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范围,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优质服务。切实服务社会,方便群众,推进政务的公开、公正、透明。

(二)进一步健全机制,强化纪律。定期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进行总结、自查。并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政府信息的网上发布,加强对局属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附:1、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2、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Word版本下载.docx
               3、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PDF版本下载.pdf            

       4、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解读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27日

 


 

附件1

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356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356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56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0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356

二、回应解读情况


0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0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0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

  (一)收到申请数

1

     1.当面申请数

1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5.其他形式

0

  (二)申请办结数

1

     1.按时办结数

1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0

  (一)纸质文件数

0

  (二)电子文件数

0

八、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

0

  (一)区县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

0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

0

九、政府公报发行量


0

(一)公报发行期数

0

(二)公报发行总份数

0

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

0

(一)区县政府及其部门

0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0

十一、查阅点接待人数

人次

0

(一)区县政府及其部门

人次

0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人次

0

十二、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0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2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0

  (三)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

     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0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0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0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2

 

 

附件4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解读

2017年,我局制发规范性文件0件,共主动公开政务信息356条。

其中,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111条,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信息213条;房地产经营权证信息16条;棚户区改造信息16条。

公开我局承办的县人大代表建议2件、县政协委员提案16件。

2017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全部按时答复。共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0件,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