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7784283740/2023-540516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0 发布机构: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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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

(点击可下载查看以下信息:1.执法机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2.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高青县青苑路39号

联系电话:0533-6983603

电子邮箱:gqxzfj@zb.shandong.cn

邮政编码:256300

三、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信息(点击可查看)

四、执法人员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点击可查看)

五、执法职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城区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文化市场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等执法工作,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等。

具体执法权限详见《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点击可查看)

六、执法权限

1.行政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未按照要求运输建筑材料、垃圾的;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者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维护管理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等。

2.行政强制:扣留非机动车;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加处罚款;先行登记保存等。

3.行政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对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城市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等。

4.行政奖励: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

5.行政确认: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七、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八、承办机构

行政处罚: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强制: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高青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行政奖励:高青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行政确认:高青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九、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案-执行

行政强制: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和公告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受理-审查-决定

行政确认:受理-审查-决定

十、办结时限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行政奖励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确认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3-6981268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0室

邮政编码:256300

 

(二)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机关: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6981239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6室内

邮政编码:256300

 

行政诉讼机关:高青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3-696576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以东、长江路以北

邮政编码:25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