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7784283740/2025-551595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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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 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 对排水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 对城市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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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的监管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管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 城市防汛的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管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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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管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 对餐饮油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