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张永 |
自然人 |
370322202300015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
2023年03月25日12时37分,张永驾驶车牌号为鲁MBA395(黄色)鲁MPN0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高青县黄河路与西外环路口处,因涉嫌超载由高青县交警大队查扣,移交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卸货。在办理超载比例认定时,执法人员芦凯、李建亮向张永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对张永调查询问发现,张永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2023/03/28 |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高青朋顺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70322202300016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2023年03月20日,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淄博市治理车辆超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货运源头企业为高青朋顺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赵班路以西、店子村以北500米。经调查,高青朋顺运输有限公司为淄博宇坤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鲁CP6505(黄)的车辆装载货物后,于2023年03月11日,因超限超载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查扣,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监督卸货。高青朋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罚款壹仟元整 |
2023/03/28 |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70322202300017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2023年03月20日,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淄博市治理车辆超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货运源头企业为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吴家村6号。经调查,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鲁CP6798车辆装载货物后,于2023年03月07日,因超限超载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查扣,淄博市张店区交通运输局监督卸货。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罚款壹仟元整 |
2023/03/30 |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70322202300018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2023年03月20日,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淄博市治理车辆超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货运源头企业为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吴家村6号。经调查,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鲁CM9357车辆装载货物后,于2023年03月08日,因超限超载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查扣,淄博市张店区交通运输局监督卸货。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罚款壹仟元整 |
2023/03/30 |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70322202300019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2023年03月20日,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淄博市治理车辆超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货运源头企业为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吴家村6号。经调查,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鲁CP9358车辆装载货物后,于2023年03月07日,因超限超载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查扣,淄博市张店区交通运输局监督卸货。淄博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罚款壹仟元整 |
2023/03/30 |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高青燕园学校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高)文综罚字〔2023〕第01号 |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
接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案件线索移交函,2023年3月7日16时09分至16时35分,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方小涛(15030799022)、邹建霞(15030799170)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现场负责人王海霞的陪同下,依法对位于高青县黄河路和东邹路交叉口以西高青燕园学校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高青燕园学校,该项目施工单位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项目占地80838平方米,现已建成教学楼、餐厅、学生公寓、体育场,现场有机械正在做清理工作。现场负责人王海霞无法提供该项目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等相关文件,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之规定。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罚款五万元 |
2023/03/31 |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