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7784283740/2024-545823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15 发布机构: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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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高青县公安局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高执罚字[2024]第5-024号

高青县公安局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在高青县黄河路以南、东邹路以东建设高青县法务培训中心项目

高青县公安局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在高青县黄河路以南、东邹路以东建设高青县法务培训中心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复函,高青县法务培训中心项目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淄博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规划类裁量阶次为一般。

限期30天内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即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贰佰柒拾伍元捌角贰分(¥244275.82)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6/13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李永聪

自然人

高执罚〔2024〕0607001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刚、王海军在黄河路西延巡查时发现在位于燕园国际学校西侧,有牌号为鲁CL5133的渣土车存在未覆盖严密造成遗撒污染路面现象,经调查询问,该车辆是由蓝郡园运往燕园国际学校西侧修路所用,该车所有人为李永聪。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淄博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类裁量阶次为较轻。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

2024/6/12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