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
索引号: 113703227784283740/2021-518411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26 发布机构: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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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结合我局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在“一单两库”基础上,按照年度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对抽查事项清单中执法事项组织实施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法制科负责本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相关制度的制订及“一单两库”的更新维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等对市场主体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能的科室、单位负责组织领导所属工作人员参与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

第四条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县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县执法局随机抽查工作包括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必须要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清单和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展。

 

第二章 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七条 法制科负责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八条 法制科负责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中建立局执法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执法证号、性别、所属业务处室、职位等基本信息。执法人员应为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按照各自监管范围建立和维护本科室、本单位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及时报局法制科备案,法制科审核后及时更新省监管平台“一单两库”。

第十一条 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管辖机关、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对象唯一编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各科室、各单位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检查。

 

第三章 部门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部门内部随机抽查,是指以县执法局名义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 开展随机抽查前,各科室、各单位应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六条 各科室、各单位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或适当减少重复抽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性质较严重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第十七条 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客观原因等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人员。

第十八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各科室、各单位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成员应至少有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各科室、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结束后,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职能权限、依法依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二十一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是指由县执法局发起、其他部门参与或由其他部门发起、县执法局参与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 县执法局发起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相关科室、单位应负责做好与参与部门的工作衔接、组织开展检查、汇总审理检查结果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执法局参与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相关科室、单位应按照发起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其他事项要求,参照本规范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示

 

第二十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以及检查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法制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法制科负责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政务网站予以公示,按照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八条 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不属城市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期间,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财物或接受宴请,不得谋取其它个人利益。在抽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纪检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相关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