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内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隐患管理的建议》的答复(县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28-1号提案)
县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
028-1
建议人: 刘磊
主办单位: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答复时间: 2024-06-06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刘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内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隐患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动车、混合动力车以及电动乘用车进入千家万户,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及电动车辆消防安全管理越来越严峻,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加强物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打造平安物业。

一、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落实省市关于物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政策,督促物业企业进行消防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及培训。同时加强对小区业主的宣传引导,在住宅小区内张贴《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重点在高层住宅楼电梯安装电梯阻车系统禁止电动车上楼,通过各类民生服务活动加大电动车辆消防安全宣传,增强业主消防安全意识。

二、多措并举,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制定相关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从规划阶段开始,设计配建车棚,安装电动车辆充电桩;对我县老旧小区实施改造过程中配建电动车辆车棚、充电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部门协调的原则,通过引入市场化运营公司推进已建成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2023年以来,我县已建成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端口2556个。

三、加强巡查检查,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新兴行业领域生产安全职责分工的通知》落实我单位工作职责,每月对物业企业及住宅小区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督促物业企业加强对小区电动车辆停放及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跟县消防队联合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提升小区消防安全水平,消除电动车辆停放及充电安全隐患,切实解决群众的“烦心事”,全面提升居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6日

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动车、混合动力车以及 电动乘用车进入千家万户。而房地产的开发、物业服务的更 新及社区服务跟进的显得相对滞后,导致电动车火灾事故频 发。如2023年3月14日凌晨,海口市龙华区出租屋内电动 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造成2人死亡,21人受困。2023 年4月,北京丰台区一居民楼因电动车电池充电起火引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 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 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 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 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 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诸如在家中或 楼道内充电的情况,在我县很多小区非常普遍,据调研,也 有不少新建小区,电动车自行车(两轮或三轮)停放在楼梯、 走廊等消防通道内,严重阻碍消防通道及消防楼梯的畅通,影响消防安全。 建议: (一)出台相关政策。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正在规 划中的相关住宅项目或公共项目,专门开辟电动乘用车及电 动自行车的停放及充电场地及相关充电设施;对正在建设中 的(含建设基本完成但还未交付使用的)相关住宅项目或公共项目,尽可能合理地变更相关规划,开辟电动乘用车及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及充电场地及相关充电设施; (二)建设充电设施。对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建 设地上电动乘用车及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及充电场地(电动自 行车棚)及相关充电设施,或在地下停车场开辟停放及充电 场地,建设相关充电设施。 (三)落实充放电责任。按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 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规定:落实停放充电 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 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 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 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