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孙红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千乘园小区内部道路维修及有关物业管理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单位作为物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规定规范物业企业代收水电费行为,同时积极督促物业配合专营单位直接接收水电设施改造、直接收费服务到最终用户。
千乘园小区与千乘新园小区为两个独立的住宅小区,两个小区之间的道路非小区内部道路。根据《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该条道路不属于千乘园小区业主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也不属于千乘新园小区业主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以不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1日